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482號
CHDV,102,司促,5482,2013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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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482號
債 權 人 蔡富家
債 務 人 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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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