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482號
CHDV,102,司促,5482,201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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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482號
債 權 人 蔡富家
上列債權人蔡富家因與債務人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蔡富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
  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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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