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482號債 權 人 蔡富家上列債權人蔡富家因與債務人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富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 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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