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461號
CHDV,102,司促,5461,2013050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4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春熹
複代理人  許麻
債 務 人 蕭豪珈
債 務 人 蕭琬霖即蕭雅麗
債 務 人 蕭豪寬
一、債務人蕭琬霖即蕭雅麗蕭豪寬在繼承被繼承人蕭文謙(歿)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蕭豪珈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
  壹拾貳萬玖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5461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26,248元        │101年11月16日     │2.83%         │101年12月17日     │
├──┼────────────┼───────────┼───────────┼───────────┤
│002 │38,760元        │101年11月16日     │2.83%         │101年12月17日     │
├──┼────────────┼───────────┼───────────┼───────────┤
│003 │38,814元        │101年11月16日     │2.83%         │101年12月17日     │
├──┼────────────┼───────────┼───────────┼───────────┤
│004 │26,007元        │101年11月16日     │2.83%         │101年12月17日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