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329號
CHDV,102,司促,5329,2013050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2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張鈺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02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8,101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