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詹鎮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清吉間確認祭祀公業申報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62,900元,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45,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7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