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祭祀公業申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58號
CHDV,101,重訴,158,2013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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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詹鎮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清吉間確認祭祀公業申報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62,900元,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45,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7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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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