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三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麗梅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21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