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11號
CHDV,101,訴,211,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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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1號
原   告 黃同榮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複代理人  曾微茹
被   告 黃世明
      黃崙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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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