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龍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行等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626,68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6,3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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