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2年度,11號
CHDM,102,訴緝,11,2013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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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緝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敏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2 年4 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在監獄或看守所 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 訴期間內之上訴,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51 條第1 項、第362 條前段 規定甚明。復按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或 抗告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 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或抗告期間內 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或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或抗告;如逾期 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抗 告期間內之上訴、抗告,雖監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抗告書狀 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抗告仍 屬已經逾期(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80號裁判要旨參照) 。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蔡敏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8日以102 年度訴緝字第11號判決 後,因上訴人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本院即 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 項規定,將判決正本囑託該監所長 官送達,而由上訴人於102 年4 月24日簽名收受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各1 紙在卷可稽 ,故以該日之翌日即102 年4 月25日起算10日之上訴期間, 本應至102 年5 月4 日(星期六)上訴期間屆滿,但因末日 為假日,是上訴期間應延長至次一上班日即102 年5 月6 日 (星期一)屆滿(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3080號判決參照 )。詎上訴人遲至102 年5 月13日上午9 時始向具狀向該監 所長官提起上訴,此有蓋有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被告書 狀收件時間日期章戳之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上 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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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