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綿紜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8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陸片,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629號為緩起訴處 分在案,惟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共計6 片,係屬被告所犯著 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第3 項之罪之物,爰依法聲請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 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 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 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629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又經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以101 年度上職議字第 516 號處分書維持原處分確定(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度緩字第966 號卷第5 、6-7 頁)。又該案查扣如附 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6 片,均係被告所有,供犯著作權法 第91條之1 第2 項、第3 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不 諱(見偵卷第9 頁背面、37頁),核與證人陳文銓證述相符 (見偵卷第11頁及背面),並有鑑定書、檢視報告書、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紙、露天拍賣網頁資料1 份、照片2 張等附 卷可參(見偵卷第15、17、19-23 、25-26 頁),揆諸上開 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表:盜版遊戲光碟共6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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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光碟名稱 │數量/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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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賊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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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瑪莉歐賽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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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全民節奏天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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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WII DECA運動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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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HULA 草裙舞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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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大金剛再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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