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379號
CHDM,102,簡,379,2013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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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昭銘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
102 年4 月23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22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在監獄或看守所 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 訴期間內之上訴,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51 條第1 項、第362 條前段 規定甚明。復按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或 抗告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 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或抗告期間內 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或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或抗告;如逾期 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抗 告期間內之上訴、抗告,雖監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抗告書狀 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抗告仍 屬已經逾期(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判要旨參照) 。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 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本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洪昭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3日以102 年度簡字第379 號判決 後,因上訴人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本院即 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 項規定,將判決正本囑託該監所長 官送達,而由上訴人於102 年4 月25日簽名收受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 ,故以該日之翌日即102 年4 月16日起算10日之上訴期間, 惟該期間之末日(即102 年5 月5 日)為星期日,是以該休 息日之次日即102 年5 月6 日上訴期間始屆滿。詎上訴人遲 至102 年5 月7 日上午9 時始向具狀向該監所長官提起上訴 ,此有蓋有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被告書狀收件時間日期 章戳之上訴狀卷內足參,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已逾 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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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