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2年度,33號
CHDM,102,交附民,33,201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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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宋詩吟
法定代理人 宋進順
      宋曾樹香
訴訟代理人 林哲光
被   告 陳建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01 年度交訴字第
12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士瑋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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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