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陳宣豪
陳施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錫果
被 告 林柏良
林進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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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穆艾安(Leslie John Mouat)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柏良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02年
度交簡字第31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官 林怡君
法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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