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2年度,10號
CHDM,102,交簡附民,10,201305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陳宣豪
      陳施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錫果
被   告 林柏良
      林進發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穆艾安Leslie John Mouat)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柏良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02年
度交簡字第31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官 林怡君
                  法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1/1頁


參考資料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