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褚懿萱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聲明第3
項請求登載道歉聲明部分,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
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5,700元,又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就登載道
歉回復名譽之非財產產上請求部分,漏未繳納裁判費3,000 元,
,總計一、二審裁判費38,7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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