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黃千慈
兼法定代理人 黃雲貞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被 告 陳尚宇即陳冠廷
兼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潘惠玲
被 告 蕭家龍
兼法定代理人 蕭正祥
王鳳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93,179 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
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30元。惟因本件業經本
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
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