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84號
PTDV,102,補,284,2013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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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嘉祥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鄭蔡美蘭大正工程行給付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054,357 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51,0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594元。
  (二)重新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一份,以及原告公司最
     新公司登記資料到院供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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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