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0號原 告 楊宋鐘 被 告 楊金通 郭鍾玉貼 楊水木 楊彭秀羣 楊日 楊昭琴 楊昭國 楊昭南 楊陳阿訓 陳榮光 劉陳訓足 潘陳秀美 陳金美 陳俊吉 陳秋雯 陳秋瑜 邱進利 邱貴珠 邱進萬 邱進來 邱桂鑾 邱桂蘭 邱崧豪 楊嘉慶 楊怡君 楊嘉煌 楊薇芳 楊尚修 楊希涵 楊育菁 兼法定代理人黃錦翠 楊林坤妹 楊月桂 楊周喜 楊月秋 楊周誠 楊月璜 楊月蘭 楊月照 楊宜賢 楊宜能 楊美津 楊梅蘭 楊進成 楊智勝 楊智維 楊育碩 上列三人之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施燕琪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600 元【計算式:(系爭玉光段 OO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000 元/ 平方公尺×面積670.6 平 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6 )=670,6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二、原告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黃錦翠、楊宜能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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