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51號
PTDV,102,補,251,201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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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鄭盆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萬進鄭鴻盛鄭明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屏東縣萬丹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公務用土地
  登記謄本,及其上門牌號碼屏東縣萬丹鄉○○村○○路000
  號(266 號附在卷)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俾利本院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憑以計徵第一審裁判費。
二、請提出被告蔡萬進鄭鴻盛鄭明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暨起訴狀繕本2 份(目前僅一份附卷),以及
  本院101 年屏簡字第405 號102 年1 月23日之筆錄影本到院
  供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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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