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鄭盆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萬進、鄭鴻盛、鄭明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屏東縣萬丹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公務用土地
登記謄本,及其上門牌號碼屏東縣萬丹鄉○○村○○路000
號(266 號附在卷)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俾利本院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憑以計徵第一審裁判費。
二、請提出被告蔡萬進、鄭鴻盛、鄭明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暨起訴狀繕本2 份(目前僅一份附卷),以及
本院101 年屏簡字第405 號102 年1 月23日之筆錄影本到院
供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