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24號
PTDV,102,消債更,24,2013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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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邱歆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提出聲請人配偶楊偉99年、100 年迄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 (如薪資單或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2.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5.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並提出證明文件。6.陳報聲請人101 年1 月至11月是否工作並獲有收入?如有,請 提出相關證明。
7.提出聲請人101 年12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如薪資單)及各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9.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 ,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10.請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含有關電信 費用、交通費用、水電費用、膳食、醫療及其他支出之必要 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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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