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4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蔡博堅
債 務 人 同洋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簡信豊
債 務 人 簡陳貴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零玖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二二八計算之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四五六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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