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404號
PTDV,102,司促,6404,201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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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4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蔡博堅
債 務 人 同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信豊
債 務 人 簡陳貴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零玖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二二八計算之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四五六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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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洋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