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偉
上列上訴人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
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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