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三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龍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被 告 穎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莉
訴訟代理人 張江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8 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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