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1年度,12號
PTDV,101,司執消債更,12,201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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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己○○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戊○(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代 理 人 丑○○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壬○○
代 理 人 癸○○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 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7 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 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0,272元, 總清償金額為739,584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8 .30%,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7日以屏院崑民執玉字第10 1 司執消債更12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經查,債務 人目前任職於慈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有固定收入,其每月 平均薪資扣除勞保費及健保費後約為22,825元〈計算式:( 22703 +23128 +25422 +22351 )4 -576 =22825 〉 ,有債務人101 年6 月至9 月員工薪資表在卷可憑。三、債務人現居住於徐和傑祭祀公業所有之土地及其地上房屋( 即債務人配偶徐永富祖厝),需支出地價稅每年1,310 元及 管理費每月2,200 元,有徐和傑祭祀公業納管人所出具之收 據證明、地價稅繳款書及地價稅收款金額表在卷可稽,未逾 一般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尚屬合理。又債務人配偶徐永 富業已失蹤,無法分擔上開費用,亦有受(處)理失蹤人口 案件登記表在卷可憑,是債務人每月須支出之房屋管理費用 及稅金為2,309 元(131012+2200=2309,未滿1 元部分 四捨五入)。則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所得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 金額及居住所需支出之費用後,僅餘10,244元(00000 000 000 00000=10244 ),作為其本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與 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相 同,並無浪費可言,足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 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 項 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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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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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 至72期,每期(月)10,272元。 │
│2.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 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8.30% │
│5.債務總金額:4,040,805元。 │
│6.清償總金額:739,584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
│ 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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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第1至72期 │6 年清償│
│ │ │ │每期金額 │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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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821,263 │ 2,088 │150,33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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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戊○(台灣)商業│ 167,334 │ 425 │ 30,600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甲○(台灣)商業│ 235,788 │ 599 │ 43,128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228,116 │ 580 │ 41,760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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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392,190 │ 997 │ 71,784 │
│ │有限公司 │ │ │ │
├──┼────────┼─────┼─────┼────┤
│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344,105 │ 875 │ 63,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910,636 │ 2,315 │ 166,680│
│ │有限公司 │ │ │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73,920 │ 696 │ 50,11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366,977 │ 933 │ 67,17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253,484 │ 644 │ 46,368 │
│ │公司 │ │ │ │
├──┼────────┼─────┼─────┼────┤
│ 1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37,175 │ 95 │ 6,840 │
│ │勞工保險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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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9,817 │ 25 │ 1,8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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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4,040,805 │ 10,272 │739,5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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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戊○(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慈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