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736號
PTDV,100,訴,736,2013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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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36號
上 訴 人 林群凱
即 被 告
      林久淵
右上訴人與林京都等因100 年訴字第736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
幣3,798,4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3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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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