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36號
上 訴 人 林群凱
即 被 告
林久淵
右上訴人與林京都等因100 年訴字第736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
幣3,798,4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3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