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泳泰
吳明恭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一年度偵字第
二九六五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需行調查之處,應再開
辯論,並定於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貳拾玖日上午拾時貳拾分在本
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潘怡珍
法 官 李謀榮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