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2年度,47號
PTDM,102,簡附民,47,2013051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 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錢靜江
被   告 李振旭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案 件並未繫屬法院或已終結,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 院自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此有關上開規定,於簡易 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 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 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自須待提起 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民 國92年11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研 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錢敬江告訴被告李振旭恐嚇之刑事案件,業於10 2 年5 月1 日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87 號判決在案,然 原告係於102 年5 月6 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印 文存卷可查,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涉上 開刑事案件既業經本院判決終結,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 求,仍得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抑或倘若被告或檢察官對 刑事判決上訴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亦得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