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43號
PTDM,102,易,43,201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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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順興
具 保 人 王明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明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彭順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 案號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2842號) ,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 年11月17 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嗣由具保人王明忠繳納保證金 後,已於同日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 金收據各1 張附卷可憑(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 度毒偵字第2842號偵卷第6 至7 頁背面)。茲被告於本院10 2 年3 月26日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當日審理筆錄與 報到單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6頁、第58頁、第60至 62頁);復經本院依法通知具保人王明忠應偕同被告於102 年5 月14日下午3 時40分,前來本院出庭應訊,惟具保人仍 未偕同被告到庭應訊,有本院送達證書3 份、當日審理筆錄 與報到單各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5至87頁、第91至92 頁);而經本院囑警拘提,亦因被告行方不明未能拘獲,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4 月11日東檢培列102 助47 字第05405 號函暨所附之拘票及報告書等附件、屏東縣政府 警察局屏東分局交辦單、本院拘票、報告書、職務報告各1 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66至68頁、76至80頁),且依卷附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所示,期間被告亦無在監 在押之情形,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 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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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