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114號
PTDM,101,附民,114,201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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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附民原告  鄭美玉
附民被告  蘇振發
附民被告  徐僅琳
附民被告  柳欽貿
附民被告  葉俊廷
附民被告  張怡真
上列附民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768 號傷害等案件,經附
民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孫少輔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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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