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0年度,417號
MLDV,90,苗簡,417,2001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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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四一七號
  原   告 平順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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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平順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