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02號
被 告 鄒佳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佳宏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鄒佳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 101 年12月25日訊問時,坦承部分犯行,並有證人卓志豪、 蔡先利、林照才、包天佑、黃文賢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 文等在卷可佐,足認犯嫌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 101 年12月25日予以羈押;嗣經本院於102 年3 月20日訊問 後,被告坦承全部犯行,認羈押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自 102 年3 月25日延長羈押2 月,惟因無禁見必要故解除禁止 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告、聽取辯護 人意見後,本院認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罪為重罪而有逃亡之虞,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被告應自102 年5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孫少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