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杜武泉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呂莉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間使用牌照稅事
件,對於民國102年3月7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簡易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千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