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小字第二四五號
原 告 台一互動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
幣壹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高 敏 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 蕙 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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