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游見璋即礁溪不動產
被 告 林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46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