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90號
ILDV,102,補,90,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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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游見璋即礁溪不動產
被   告 林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46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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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