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0年度,194號
MLDV,90,婚,194,200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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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施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 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 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陳稱被告已返回印尼,惟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印尼真正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裁定,命其於五日 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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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