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6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馮枝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馮枝中於民國101年7月17日(撥款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200,000萬元整(核貸總金額),約定期限36期(簽約期
數或幾年)並於民國104年7月17日(約定清償日期)清償完畢
,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逾期在六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此有借款契
約書乙紙可稽(證一)。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1年12月17日(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75664元未還,依
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
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
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
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
其違約金之責任。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借款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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