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美樂國際觀光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進福
鄧明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伍佰柒
拾伍元,及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12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32,575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
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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