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44號
ILDV,101,訴,144,2013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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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4號
原   告 簡來發
訴訟代理人 簡鴻均
被   告 簡阿章
被   告 林沂棣
被   告 簡清潭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28日15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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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