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49號
ILDV,101,家訴,49,2013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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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9號
原   告 江佳真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鴻律師
被   告 江素娥
      陳江銘
      陳慧玲
      陳慧瑛
      陳慧珊
被   告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江寶華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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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