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60號
ILDM,102,聲,260,201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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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誌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誌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誌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據執行機關考核評 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5月3日以法授 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楊誌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 字第37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3號判 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案,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1 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98年1月17日縮 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8月又25日。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72號判處有期 徒刑7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8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經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 滿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1月2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刑20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2年11月8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02年5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 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馬竹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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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