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290號
ILDM,102,簡,290,201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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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耀緯
      古金輻
      洪崧森(原名洪于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
第2005號、5040號),經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
下:
主 文
己○○犯如附表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如附表編號2至5主文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零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犯如附表編號2至3主文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己○○、甲○○、丁○○(原名戊○○,下稱丁○○)均為 成年人,且均明知少年林○諺、蔡○震均為未滿18歲之少年 (另行移送本院少年法院),竟與羅駿宏(所涉本件犯行業 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793號以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15 日、毀損他人物品罪共2罪各判處拘役30日、成年人與少年 共同實施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共2罪各判處拘役40日,應執行 拘役120日確定)共同基於毀損、恐嚇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由己○○、甲○○、丁○○、少年林○諺、蔡○震5人 出面向林家榛及其親人表妹乙○○、祖母丙○索討林家榛羅駿宏間之債務,並先由羅駿宏提供林家榛及其上開親人之 住址及電話號碼,再由己○○、甲○○、丁○○、少年林○ 諺、蔡○震5人分別於附表編號1-5所示之時間為附表編號1- 5 犯罪行為欄所示之行為。案經丙○、乙○○訴由宜蘭縣政 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於本院審理中經被告己○○、甲○○、丁○○均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甲○○、丁○○於本院審理 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同案被告己○○、甲○○、丁○○ 、少年林○諺、蔡○震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乙○○於警詢



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丙○、林家榛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 即另案被告羅駿宏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另案(即100年度易 字第793號)審理中之陳述大致相符,復有被告己○○所有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資料及通聯記錄、車牌號 碼00-0000號車行紀錄查詢、證人乙○○000000000號電話錄 音、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2張、現場照片23張在卷可稽,是被 告己○○、甲○○、丁○○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己○○、甲○○、丁○○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己○○、甲○○、丁○○所為,各犯如附表編號1-5 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被告己○○與另案被告羅駿宏就附表 編號1所示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己○○、甲○○、丁○○、另案被告羅駿宏、少年林 ○諺就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 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己○○、甲○○、另案被告羅駿宏 、少年林○諺、蔡○震就附表編號4-5所示之犯行均有犯意 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㈡被告己○○、甲○○、丁○○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行、以 及被告己○○、甲○○就附表編號4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54條毀損罪 ,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毀損罪處斷。 ㈢被告己○○就附表編號1-5所示之5次犯行、被告甲○○就附 表編號2-5所示之4次犯行、被告丁○○就附表編號2-3所示 之2次犯行,其時間、地點、被害人均有所不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㈣少年林○諺、蔡○震於行為時均未滿18歲,且均為被告己○ ○、甲○○、丁○○所明知,就被告己○○、甲○○、丁○ ○所犯如附表2-3所示之犯行、及被告己○○、甲○○所犯 如附表4-5所示之犯行,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第1項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己○○、甲○○、丁○○受另案被告羅駿宏之託 ,以非法手段催討債務,所為非是,並造成被害人乙○○、 丙○之心理恐懼及財產損失,惟被告己○○已與被害人乙○ ○達成和解,且已支付現金新臺幣10萬元(見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05號卷第14頁),被告己○○ 、甲○○、丁○○犯後均坦承全部犯行,及其智識程度、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暨檢察官之請求科刑,被告3人同意檢 察官之求刑,爰各量處如附表編號1-5主文欄所示之刑,並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係依檢察官請求科刑,暨被告己○○、甲○○、丁○○ 均表明應受科刑範圍所為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1第2項規定,不得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項前段、第455條之1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05條、第354條、第55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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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為人 │時間 │犯罪行為 │所犯法條 │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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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羅駿宏、謝│100年4月13│己○○於以其所有之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 │己○○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
│ │耀緯 │日上午11時│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全罪 │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
│ │ │14分許 │打至乙○○所經營租車行│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000000000號電話,恐嚇 │ │算壹日。 │
│ │ │ │稱:「讓我們遇到再試試│ │ │
│ │ │ │看…、妳不要給我遇到,│ │ │
│ │ │ │不然我會給妳死得很難看│ │ │
│ │ │ │」等加害生命之言語,致│ │ │
│ │ │ │乙○○心生畏懼,而生危│ │ │
│ │ │ │害於其安全 │ │ │
├──┼─────┼─────┼───────────┼───────────┼────────────┤
│ 2 │羅駿宏、謝│100年4月14│己○○駕駛車號00-0000 │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 │己○○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
│ │耀緯、古金│日凌晨某時│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甲○○│品罪、第305條恐嚇危害 │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叁│




│ │輻、丁○○│ │、丁○○、林○諺前往林│安全罪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林○諺 │ │鸞位於宜蘭縣宜蘭市中山│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路2段289號住處,以紅色│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
│ │ │ │油漆潑灑其外牆、鐵門並│ │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
│ │ │ │拋灑冥紙,以此隱含將可│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能加害丙○生命、身體寓│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意之行為,致丙○心生畏│ │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
│ │ │ │懼,而生危害於其安全,│ │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叁│
│ │ │ │並損壞丙○住處門扇之外│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 │觀美觀功能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3 │羅駿宏、謝│100年4月14│己○○駕駛車號00-0000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 │己○○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
│ │耀緯、古金│日凌晨某時│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甲○○│全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
│ │輻、丁○○│ │、丁○○、林○諺前往林│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林○諺 │ │晏竹經營位於宜蘭縣礁溪│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鄉○○路00號之租車行,│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
│ │ │ │以紅色油漆潑灑乙○○之│ │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
│ │ │ │租車行機車並拋灑冥紙,│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以此隱含將可能加害林│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晏竹生命、身體寓意之行│ │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
│ │ │ │為,致乙○○心生畏懼,│ │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
│ │ │ │而生危害於其安全(毀損│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 │部分業據乙○○撤回告訴│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未據起訴) │ │ │
├──┼─────┼─────┼───────────┼───────────┼────────────┤
│ 4 │羅駿宏、謝│100年5月31│己○○駕駛車號00-0000 │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 │己○○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
│ │耀緯、古金│日凌晨某時│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甲○○│品罪、第305條恐嚇危害 │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
│ │輻、林○諺│ │、林○諺、蔡○震前往林│安全罪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蔡○震 │ │鸞位於宜蘭縣宜蘭市中山│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路2段289號住處,以紅色│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
│ │ │ │油漆潑灑其外牆、鐵門,│ │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叁│
│ │ │ │並噴寫「欠錢還錢」、「│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全家死光光」、「幹」等│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字樣,以上開加害生命、│ │ │
│ │ │ │財產之行為,致丙○心生│ │ │
│ │ │ │畏懼,而生危害於其安全│ │ │
│ │ │ │,並損壞丙○住處牆壁之│ │ │
│ │ │ │外觀美觀功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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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羅駿宏、謝│100年5月31│己○○駕駛車號00-0000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 │己○○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
│ │耀緯、古金│日凌晨某時│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甲○○│全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
│ │輻、林○諺│ │、林○諺、蔡○震前往林│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蔡○震 │ │晏竹經營位於宜蘭縣礁溪│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鄉○○路00號之租車行,│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
│ │ │ │以紅色油漆潑灑乙○○之│ │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
│ │ │ │租車行機車並拋灑冥紙,│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以上開加害生命、財產之│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行為,致乙○○生畏懼,│ │ │
│ │ │ │而生危害於其安全(毀損│ │ │
│ │ │ │部份業據乙○○撤回告訴│ │ │
│ │ │ │,未據起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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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