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13號
原 告 刁進財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
、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
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
所列各款事項,且應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
人或訴訟代理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然查,本件原告所提
起訴狀並未列明其起訴之聲明為何,原告應依其所提出之臺
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2年5月15日北市裁罰字第裁22-AEZ78
4438號裁決書1紙之相關內容及處罰主文,補正表明究係對 上開裁決處分全部聲明不服而請求撤銷該裁決處分,抑或一 部聲明不服而請求撤銷該裁決處分之該部分(如遭裁處之行 政罰有數種類時,其係對何種類行政罰聲明不服),以免滯 誤訴訟,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併此指明。
二、復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 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 ,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綜上,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予以補正前開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並提出補正 後之起訴狀原本及其影本(或繕本)各1份,且所引用之附 屬文件均須有影本各1份,附於補正後之起訴狀影本(或繕 本),另原告於起訴時原本已附之附屬文件得毋庸再附。三、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書狀不完全 (如未附補正後之起訴狀影本〈或繕本〉及其附屬文件影本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