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301號
SLDV,102,除,301,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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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欣德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5 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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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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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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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暐立通信器材有限公│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11,991元 │AD0000000 │101年12月15日 │
│ │司 │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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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德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劍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