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許素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1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5 月6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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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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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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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花旗 林正偉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7,200元 │DB0000000 │102年1月6日 │
│ │ │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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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發食品行 陳冠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8,250元 │HN994602 │102年1月20日 │
│ │ │限公司永樂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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