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49號
SLDV,102,重訴,149,2013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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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被   告 王翔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 1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02 年4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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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