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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58號
SLDV,102,訴,558,2013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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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58號
原   告 義凱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敏雄
被   告 昌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 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促字第6471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 異議,前開支付命令應失其效力,且本件亦無依法應經強制 調解之事由存在,自應視為原告已對被告提起訴訟,合先敘 明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該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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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凱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