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弘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繼陵、林忠義、陳敏淑、林麗霜間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