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39號
SLDV,102,補,539,201305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39號
原   告 興昌船舶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龍寶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騏銘企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
拾玖萬肆仟零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壹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
玖仟壹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1/1頁


參考資料
騏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