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周功鑫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張靖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阿明、林鴻邦、
陳進榮、鄧蔚偉、凌美雪、顏若瑾、王寓中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
第一項為非財產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貳萬零捌佰元;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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