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 告 莊美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非柯創意製程有限公司、張財銘、趙正仁、張憲
順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
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原告前
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壹萬壹仟叁佰玖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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