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告 海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帝馬動力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加倍返還訂金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萬捌仟零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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